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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流[2004]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4年3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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