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在我市的外国商会所收取的会员费及其他费用,可比照该文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