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发[1994]4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