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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l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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