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中国电信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3]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的申请》(辽电信[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取款项时使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上述业务委托银行收款时使用。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均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