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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渝价[2004]3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部分发票工本费定价的函》(渝地税函[2004]16号)收悉。鉴于发票种类调整、发票规格改变,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规格为127MM×44MM、136开,工本费标准为:4.50/卷。

    二、重庆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手工),规格为175MM×100MM、40开、四联,工本费标准为:2.46元/本。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附件二第12项规定的“重庆市医药发票(住院)”的规格、联次及工本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标准为:5.00元/本;发票登记簿工本费标准为:5.00元/本。

    四、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和重庆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手工)的工本费收费标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的工本费收费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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