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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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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0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232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公司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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