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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安徽省砀山县越权豁免企业欠税问题通报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8]2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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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安徽省砀山县越权豁免企业欠税问题的通报》(财监字[1998]11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认真检查税务机关内部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难权限的问题。同时应当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记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附:财政部关于安徽省砀山县越权豁免企业欠税问题的通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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