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3]1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时,对我省中标的生产加工企业除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申请报送标书复印件、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核算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的进、销项税额,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