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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2003]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因故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需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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