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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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