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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会[2006]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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