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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期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0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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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期的请示》(苏交控投[200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期,延长期限暂按12年计算(2012627日至2024626日)。

二、希望你公司组织办理有关事宜,切实做好收费经营期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件下载: 苏政复〔2004〕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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