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4]1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集中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请示》(工银云发[2004]31号),申请由省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从2003年度起,由省分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