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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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在核算地和劳务发生地均按章缴纳了增值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同意对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视同油气田企业,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在异地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性劳务,依照6%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可在其机构核算地应纳增值税额中予以抵减。对以前年度未抵减税额应当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