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2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2月与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136002),贷款210万美元。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