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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2]3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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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计提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2]206号)收悉。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计提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40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地点

    1 三峡建设分公司 1600 宜昌

    2 清江建设承包公司 513 宜昌

    3 荆门水泥厂 1000 荆门

    4 施工科研所 60 宜昌

    5 试验中心 28 宜昌

    6 勘测设计院 25 宜昌

    7 测绘总队 18 宜昌

    8 葛丰化工厂 66 宜昌

    9 襄荆三标 100 宜昌

    合计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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