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