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核安发[2006]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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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101重水研究堆运行的请示》(原安发 [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关于落实 101重水研究堆和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原安发[2006]77号)、《关于落实核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请示》(原安发[2006]78号)、《关于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工作及专项检查要求落实情况的函》(原安发[2006]124号)和《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安全论证报告》,认为你院101重水研究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院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运行时间限至2007年12月31日。
你院在101重水研究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保证安全。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