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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5〕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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