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8]2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将《通知》以公告形式在各征收大厅内广为张贴,以便及时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查处虚假申报,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