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5〕1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关于上述预收款利润率的核定标准,以前全省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的利润率核定标准可比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核定的利润率不再调整。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