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1]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用砂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1]258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的精神,为平衡税负,便于管征,对未列举并无法提供具体用途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