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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税进发[1994]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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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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