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3]19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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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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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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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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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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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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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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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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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