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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国税函[2003]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市局已以东国税发[2002]65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对新办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

    二、省局制定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从2003年5月1日(税款征收期)开始使用,各分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市局东国税发[2002]65号文中的补充意见的第一条第(三)款中第2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新的核定征收申报表已委托石龙印刷厂印制,各分局从2003年4月23日起可直接联系石龙印刷厂购买。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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