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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时 效 性】 法发〔2012〕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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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施行。届时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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