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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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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85号文件精神,对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的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贵港水电站分包项目和棉花滩水电站项目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税。在审核中应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严格审核。

    二、有关上述两个项目的退税问题,请你们备好有关单证和信息并报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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