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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4]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7号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 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 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 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 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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