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4]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本地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并将核定后标准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同时,发去特种行业许可证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式样负责印制,并要保证质量。

    1994年7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收取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核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7月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