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3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严格遵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已建立并使用无线台站(包括:无线网节点及一般无线电设备等)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尽快主动与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补办各种手续;计划建立无线台站的单位,要事先与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办好必要的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