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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7]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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