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流[2007]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