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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2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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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健鼎(无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健鼎海外有限公司于2001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设计、开发、生产新型仪表元器件-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包括多层线路板和柔性线路板)、生产电子专用设备及销售自产产品。公司于2002年6月第一次追加投资,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2]525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200万美元增加到2400万美元。由于市场前景看好,营运状况良好,2003年11月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苏外经贸资审函第053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2400万美元增加到4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也由7000万美元增加到1180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三类第20条第10、11项。经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锡普财外验[2004]052号)验证,截止2004年8月2日,公司已新增到位注册资本1555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64.79%.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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