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清算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止。

    二、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四、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已将《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部分项目作补充修改。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