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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安徽省泾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中医药发[2006]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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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呈报泾县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验收材料的报告》(卫中秘〔2006〕562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厅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江苏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泾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泾县已达到了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据此,现批准泾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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