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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2]3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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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你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市公证系统正处于体制改制过程中,除市公证处已完成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外,尚余21家区县公证处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今年三季度完成,根据《财政局、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区县所属公证处公证收费从改制完成转为事业法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再予以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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