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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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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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