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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3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该文件自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后执行。在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之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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