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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地税函[2004]2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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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便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2005年开始启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为一联式(白纸黑油墨),票证名称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该定额完税证面额共分为21、24、36、40元4种,分别在征收拖拉机、摩托轻骑、二轮摩托车和柴油农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时填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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