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4]2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便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2005年开始启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为一联式(白纸黑油墨),票证名称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该定额完税证面额共分为21、24、36、40元4种,分别在征收拖拉机、摩托轻骑、二轮摩托车和柴油农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时填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