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单列的通知
【时 效 性】 |
电建[1994]1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7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部决定对合资、集资、煤代油、节能、地方等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在估、概算编制时,设备成套服务费按设备总价的0.5%单独列出。同时核减原能源基[1988]49号文规定的工艺设备运杂费率0.5%.设备运杂费率核减后,具体工程设备运杂费不足时,按实际情况在概算编制和调概时予以调整。自筹资金的老、少、边、穷地区电力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可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