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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宁价费发[2005]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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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银川市物价局:

    《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5]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收费中的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仍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3%2%计收。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三、本批复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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