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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设备成套局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3〕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省设备成套局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推进改革,有利于稳定,有利于成套事业发展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267号)精神,撤销省设备成套局,组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二、人员分流政策

此次改革的人员分流政策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012号)精神执行。

(一)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设备成套局目前在编在职的事业人员均纳入本次改革的范围,享受本次改革的分流政策。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

1.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即2003年年底前男性年满57周岁(19461231前出生)、女性年满52周岁(19511231前出生),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即到2003年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或者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

3.经单位批准可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其余人员进入新组建的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待遇

1.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工资标准按照上次改革前“职务工资/事业津贴=6/4的工资标准执行,并视提前年限的不同,相应提高职务工资,进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中提前12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上调一档职务工资;提前34年的,可上调二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工龄计发退休费。

2.对上次改革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本次改革的政策调整、补齐有关待遇。

3.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离岗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在岗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4.离退休人员的正常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等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四)公司单设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为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原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进入公司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公司职工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公司和个人不再补交。公司社会保险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六)暂时保留《机电信息》杂志社,划归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管理。

三、关于组建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有关政策

组建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有关政策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资产重组的意见》(苏办发〔2000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87号)精神执行。

(一)参照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的办法,省政府对该公司注入1000万元资本金,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省政府。省政府授予投资主体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使用的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以及原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江苏中心拥有的资产,无偿划拨给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三)关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再研究解决。

(四)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及所属公司具备的相关资质由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继承,有关过户手续由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设备成套局目前在编在职的事业人员就地转入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三年内由省财政核拨人员经费,以及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上交省财政的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列财政支出等额补贴给公司等有关问题,参照苏政办发〔20008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未了事宜的处理意见

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债权债务等未了事宜,由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专设小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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