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6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66号),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01年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地方和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发现上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10个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数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征收入库。
三、各地要按照税源情况逐级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有欠税的地方要清理欠税,对超出税源较多的地方要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