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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税外[199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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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分局(关于对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从事利率掉期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厂沪税外分业(98)7号〕收悉。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的问题,经请示,现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98)736号批空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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