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函[2001]5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0号)、《葛文学同志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增加工资核准表和增加离退休费核准表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