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甘地税一[200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