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体育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2000]1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询问,为广大人民群众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单位和个人经营游泳场馆、旱冰场馆、乒乓球场馆、健身健美俱乐部等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对单位和个人为群众提供游泳、滑冰、乒乓球、健身健美等以锻炼身体为目的的体育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