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水工管[2012]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云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财务[2012]10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2]32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水利厅高度重视,派出督查组深入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文山州、大理州、临沧市、保山市等7个州(市)对201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是各地高度重视中央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资金基本保证用于计划文件及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上;二是项目基本实施完成,并开始发挥效益;三是县级初验基本完成,部分工程正在进行竣工决算及扫尾工作;四是项目实施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资金使用管理基本能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未发现资金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及退休经费现象,也未发现截留、挪用及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督查中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个别县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州(市)级批复的技术实施方案的工程内容未及时圆满完成,个别项目尚未启动,对全省项目顺利完成造成不利影响;二是部分州(市)未完成技术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大部分州(市)级验收工作未启动;三是部分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工程形象面貌不够整洁、规范。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和管理,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证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对于保障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长久发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云发〔2011〕7号)也明确规定:保障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首长责任制,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责任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保障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经费奖补政策,结合中央和省级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比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强化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杜绝充抵欠款、截留、挪用等违规支付维修养护资金行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监管,完善验收及扫尾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认真对照下达计划文件、批复技术实施方案、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对所有项目再进行一次排查,督促各县(市、区)尽快启动未实施项目,圆满完成所有项目批准实施内容,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完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9月10前完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扫尾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报告报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局备案;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监管,充分发挥中央维修养护经费、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长久发挥效益。
云南省水利厅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