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发[200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24号)中关于"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现改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