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厦地税发[200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24号)中关于"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现改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