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政办发[2007]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由自治区副主席任亚平同志分管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相关工作职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科技、文化、环境保护、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条例》实施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数据库。
(一)编制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依法公开是指,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能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编入《目录》。各级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应包括:单位职责、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监督投诉、结果反馈方式;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等内容。
2.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监督本地区《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本系统、本行业《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3.由近及远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执政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编制程序
1.政府信息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清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逐项列明公开依据、公开形式、范围和时限等。各级行政机关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2.编制《目录》。对经清理后确定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经过科学分类后全部纳入《目录》。每条信息应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限等内容。
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4部分组成,4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分类号由三级类目组成。其中,一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0-20),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机构职能类为“00”,政策法规类为“01”,规划计划类为“02”,业务类为“03”,其他类为“20”,“04-19”为扩充类;二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1-99);三级类目由3位数字表示(001-999),如该类别没有二、三级类目,则分别以“00”和“000”代替。目录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数字表示。
信息名称是指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要齐全。拟公开的信息经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组织录入。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
3.编制《指南》。《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的程序、答复方式,有关收费标准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等。《指南》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更新一次。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参考样式,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指南》和《目录》(详见附件)。
4.备案。各级政府编制完成的《指南》和《目录》,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和平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要加快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各盟市、各旗县、自治区各部门及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力争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开通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指南》和《目录》,使各级政府网站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同时,要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和设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时送交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并制定相应的送交制度。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新闻传媒等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内容,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氛围。《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高,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以及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计划,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的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2007年年底前,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施行《条例》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孔令勋雷蕾
联系电话:0471-48240684826023
附件:1?××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2?××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参考样式)
3?××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式)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略.